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21-05-1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加强实验室研究技术平台建设,促进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创新科研成果,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和优秀科研人才,特设立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用于资助地球环境变迁、生物与环境协同演化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来自上级拨款和依托单位的支持,以及实验室自筹经费,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应与实验室内各研究小组的研究领域相符合,发挥实验室优势,体现创新思想。

第五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凡在高校、科研、产业部门中从事地球系统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均可根据本实验室当年开放基金的申请指南申请开放基金课题。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或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七条  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 55 岁以下,应保证有合理的时间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为便于课题的执行和管理,申请的课题应与本实验室的有关研究组合作。申请者可自行在实验室内选择合作对象,也可由实验室协调寻找研究课题的合作对象。

第九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以及已有课题匹配经费且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自由申请,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2年。课题到期后,如果已完成预定任务,并且仍有其它科学问题确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可重新申请延长,但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批准后方可实施。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再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在课题申请书中写明研究成果的署名标注事宜。一般情况下,在本实验室支持下所完成的研究工作、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应将“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

第三章 为执行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提供的条件

第十二条  报销执行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往返其原单位差旅费一次。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为执行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免费提供流动人员办公用房及相关的研究设备和实验条件。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经费应根据申报的具体研究任务审定。重点课题5项,每项2万元;一般课题5项,每项1万元。

第四章 开放基金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应根据本实验室当年公布的基金申请指南,填报《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在规定日期之前寄至本实验室。一般每年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开放基金申请书可从本实验室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六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将对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将送本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35位专家或其他相关专家评审(可函评),最后由实验室主任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批准执行。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课题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实验室每年最多可将运转费的30%用于设置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得资助者的课题研究经费。

第五章 开放基金课题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本实验室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合同书签订后,正式启动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向实验室办公室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按照课题建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将拨入实验室的合作对象研究小组账户内供执行课题的研究人员使用,并遵守云南大学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经实验室主任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执行课题的研究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实验研究用试剂、材料和测试费等。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费、分析费、资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国内调研、旅差费和学术会议费、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2)实验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  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原材料等属于实验室所有,但可结转到下一轮继续获资助的课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验室每年将对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个课题均应在每年年底向实验室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展报告。内容包括:(1)已投稿或正式发表的与本课题相关的全部著作目录,包括专著、论文及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题目等;(2)已投稿或公开发表的版面清楚的论文单行本2份;(3)署有本实验室名称而获得国际、国家或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1份;(4)申请或授权专利等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5)年度工作报告1份(包括课题研究进展、主要的科学发现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供存储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 逾期不交年度工作报告者将作为自动放弃在本实验室继续开展研究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一般应该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进行。根据工作进展有必要改变计划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课题承担部门应保证研究内容与申报表一致,未经本实验室许可不得擅自修改有关考核指标。 课题承担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将基金用于课题的研究。对擅自修改课题有关考核指标、或课题进展不良,或课题负责人已不能继续从事本课题研究的,或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行为者,本实验室有权中止该课题。

第六章 开放基金课题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课题实施原始记录、论文或专利等材料,并申请验收。进行科技开发研究的课题还应提交相关的样品、产品、材料等。本实验室根据课题的考核指标,将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七章 基金课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本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时,须将全部研究、技术资料交实验室存档,存档内容包括开放基金课题原始研究记录及相关资料等。经本实验室同意,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等带回原单位保存。自带课题、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等保存在本实验室。

第八章 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开发的产品由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完成的,成果或产品属于本实验室;由执行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完成的,成果或产品由本实验室和课题承担单位共有。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


附件1:云南省地球系统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